关于加强基础航空摄影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测国字[200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做好基础航空摄影管理工作,增强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的统筹协调和综合保障服务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信息源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
实施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卫星遥感影像数据是基础测绘的一项基本内容,加强基础航空摄影管理,做好用于测绘的航空航天影像数据的统筹协调与保障服务是测绘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构建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不断提高基础测绘保障能力、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强地理空间信息的统筹协调,加大相关信息资源获取能力建设的力度,对于加强基础测绘,提高保障服务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统一监管,促进高效有序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础航空摄影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依法加强对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统一监管。要统筹本行政区域内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成果目录汇交及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航空摄影从业单位的指导、规范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从事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行为。
三、规范计划管理,提高统筹协调能力
国家测绘局将依据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统筹考虑国家重大战略、重点工程和基础测绘的需求,编制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资料订购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并结合本级财政状况和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需求,统筹编制本级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资料订购的年度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当年计划、上年完成情况、成果应用情况、本行政区成果汇交情况及存在问题等)报国家测绘局备案。
申请列入国家计划的,由省级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向国家测绘局申报,即每年5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申请计划,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调整补充申请计划。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的重大项目,将给予优先考虑。
四、实行经费配套,加大组织实施力度
“十一五”期间,在完成国家基础航空摄影任务的同时,国家测绘局将继续支持各省的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资料订购工作;省级测绘主管部门要配套投入相应经费,加大基础航空摄影项目实施力度。
各省申报列入国家计划、用于1:10000成图的项目,地方应配套10~20%的经费,高于20%的,优先安排;用于重点区域获取高分辨率地理信息所需的航摄项目,地方需配套60~70%的经费;对于列入国家测绘局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工程的项目,国家测绘局对其所需的航空摄影给予支持。配套投入获取的成果,国家和地方共享,国家测绘局保管原始资料。
五、完善监控措施,确保项目质量与绩效
国家测绘局将进一步加强计划执行监督和过程质量控制,开展项目实施及其成果应用的追踪问效工作,提高项目资金和成果资料使用效益。凡成果使用率小于60%的行政区域,原则上不接受新的项目申请计划。
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基础航空摄影生产作业、成果运输、保管与提供使用等环节的成果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
六、建立共享机制,发挥成果综合效益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应用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了解并掌握本行政区测绘的信息资源,加强合作,互通有无,推动基础航空摄影成果的共建共享。省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成果目录,方便用户查询使用,进一步提高成果使用的效率、效益和整体服务水平。
国家测绘局完成的成果,适用于地方基础测绘或其他公益性用途的,由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向国家测绘局提出提供复制资料的申请;省级(或省级以下)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成果,适用国家级基础测绘或公益服务事业的,由地方依据国家测绘局的需要提供复制资料。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执行中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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