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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专项宣传活动的通知

来源: 时间:

测办[2007]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标准化专项宣传活动的意见》(标委办[2007]65号,见附件)安排,20076—9月在全国开展标准化专项宣传活动。为充分利用这次活动的机会,加大对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重要意义的宣传,促进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和统一监管,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标准化专项宣传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宣传工作小组;要认真策划部署,制定专项宣传活动工作方案,主动做好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工作,确保本次标准化专项宣传活动取得良好的成效。

二、宣传内容

(一)国家在标准化方面有关政策、标准化方面的知识和科普文章等。

(二)《测绘标准化工作十一五规划》、《国家地理信息标准化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三)全国测绘标准与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及其对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要求。

(四)本地区、本单位在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典型事例等。

(五)重要的强制性、基础性标准及标准体系框架的宣讲和培训。

三、宣传方式

(一)利用网站、报纸、刊物、板报、宣传栏等媒体、形式宣传报道。

(二)积极与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联系,参与和配合当地的标准化专项宣传活动。

(三)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和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在专项宣传活动期间,分别举办一期标准培训班。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将专项宣传活动的工作方案、活动开展情况及媒体报道的有关资料提供给我局国土测绘司。

联系人:杨和平

电话:010—88378636(传真)

e-mailsbsmsq@126.com

附件:《关于开展标准化专项宣传活动的意见》(标委办[2007]65号)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开展标准化专项宣传活动的意见

标委办[2007]6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中国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总结各地、各部门大力实施标准战和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的新经验,调动全国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和创造性,营造标准化工作良好的舆论氛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会定于200769月在全国开展标准化专项宣传活动。为开展好专项宣传活动,经研究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宣传内容

()较系统全面地报道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标准化工作取得的成就,宣传本地、本部门的“标准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成效。

()宣传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体会、措施和经验。

()宣传各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特别是在标准制修订、标准科研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的措施和成效。

()宣传各地、各部门在企业标准化自主创新方面的新突破、新成绩和新经验。

()宣传各地、各部门在标准的国际突破方面所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做法。

()宣传各地、各部门在标准化科研工作方面的成绩和经验。

二、宣传形式

()200779月,国家标准委将通过中央主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于7月份陆续组织新闻媒体到部分地方、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典型单位进行采访,请有关地方和单位给予配合。

()各地方和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当地电视台、广播、报纸、刊物、政府网和其它相关网站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专版、专题或系列报道,争取比较好的宣传效果,形成宣传热潮。

三、活动要求

()要高度重视本次标准化专项宣传活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策划部署,主动做好与媒体的联系工作,确保本次标准化专项宣传活动取得良好的成效。

()要坚持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实事求是地报道本地、本部门近年来的标准化工作所取得的成就。,既要注重综合性的宣传报道,加深全社会对标准化工作的整体了解,提高全民的标准化意识;又要强调对重点领域、典型对象的宣传报道,通过对典型的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学标准、讲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将宣传活动的情况及媒体报道的有关资料提供给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联系人:张旭艳

电 话:01082262641

传 真:01082260706

e-mailzhengys@sac.gov.cn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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